拍攝警察執法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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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輝警用裝備采購網分享消息:周蒙與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處罰二審行政判決書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蘇08行終41號
案件類型:行政
案 由:行政處罰
裁判日期:2019-03-19
合 議 庭 :石亞東孫聶娟徐冬然
審理程序:二審
上 訴 人 :周蒙
被上訴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
上訴人代理律師:楊庚亮 [江蘇古楚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被告)周蒙,性別:××,漢族,自由職業者,住淮安市清江浦區。
委托代理人楊庚亮,江蘇古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區明遠西路11號。
法定代表人張波,該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謝超,該分局法制大隊科員。
審理經過
上訴人周蒙與被上訴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以下簡稱清江浦分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2018)蘇0812行初14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6日上午,原告周蒙的丈夫邱淮源駕駛車牌號為蘇H×××××轎車進入清江人家小區時,因與小區物管存在停車費糾紛且車輛未辦理進出小區的藍牙卡,被小區保安阻止不讓車輛進入小區。邱淮源遂將車輛停在清江人家小區北門出口,逕行回家。因邱淮源的車輛影響到其他車輛從北門正常通行,小區保安電話聯系邱淮源挪車未果,隨即報警。被告清江浦分局民警彭超飛等出警人員接到報警后趕赴現場,電話聯系邱淮源到小區物業辦公室,要求其將堵在北門口的車輛挪開。
原告周蒙及丈夫邱淮源未及時挪車,未積極配合民警處理糾紛,反復表示民警偏袒物業公司,對糾紛的處理不公正等,要求民警出示證件,在民警出示警官證并告知其拍攝應在三米之外后,仍用手機近距離拍攝民警,同時與民警爭吵。當民警口頭傳喚邱淮源到公安機關進一步接受調查時,原告周蒙主動擋在民警身前,繼續爭吵,阻撓民警執法并對民警進行推搡。后原告在民警明確警告其不要阻礙執法的情況下,仍然阻擋在民警身前,被民警噴射辣椒水后倒地,后被民警帶至清安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調查處理。當日,被告清江浦分局清安派出所立案調查。次日,被告清江浦分局向原告周蒙作出了清公安行罰決字[2018]73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處罰。原告周蒙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被告清江浦分局對其轄區內發生的治安案件中的違法當事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本案中,因原告周蒙的丈夫邱淮源擅自將車輛停放于小區北門口,影響到其他車輛正常通行,民警接到報警后依法處警。在民警要求挪車的情況下,原告周蒙及其丈夫邱淮源不僅未及時挪車,反而反復表示民警偏袒物業公司,對糾紛的處理不公正等,在明知民警身著警察制服、佩戴執法記錄儀、駕駛警車的情況下,反復要求民警出示證件,并在民警出示警官證并告知其拍攝應在三米之外后,仍用手機近距離拍攝民警,繼續不依不饒與民警爭吵。當民警口頭傳喚邱淮源到公安機關時,原告周蒙主動擋在民警身前,繼續爭吵,阻撓民警執法并對民警進行推搡。后原告在民警明確警告其不要阻礙執法的情況下,仍然阻擋在民警身前,被民警噴射辣椒水倒地。原告周蒙的行為,顯然屬于妨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被告清江浦分局經過立案調查后,對其從重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周蒙提出的民警未在履行職務、原告未阻礙執法、口頭傳喚程序違法、被告未聽取陳述申辯意見以及處罰過重等訴訟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經全面審查,被告清江浦分局對原告周蒙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并無不當。原告周蒙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周蒙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周蒙上訴稱:
一、上訴人的拍攝行為系公民行使監督權,在民警制止后即停止了拍攝行為,不足以妨礙執行公務。
二、被上訴人實施強制傳喚程序違法,其辦案民警帶走上訴人的行為是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而非職務行為,上訴人的行為也不應認定為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
三、被上訴人處置事件中未正常挪車、恢復交通而是對上訴人夫妻行政拘留,同時執行拘留處罰未考慮上訴人家庭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其處置不當。四、被上訴人傳喚上訴人時間已經超過二十四小時,其程序構成違法。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清江浦分局持一審答辯意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各方當事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均已隨卷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查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采納的證據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行為是否構成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被上訴人所作處罰決定是否合法。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本案中,公安民警系因案外人報警受公安機關委派來處理警情,其系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處理警情并不存在違法情形,公民均具有配合、服從的義務。上訴人周蒙在公安民警身著警服、佩戴警察標志的情況下,仍然采取要求出示警官證、近距離拍攝、阻撓民警依法傳喚當事人、推搡民警等一系列行為,影響并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務,其行為依法構成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依照上述規定應從重處罰。
上訴人周蒙系發生糾紛當事人邱淮源的妻子,其對公安民警處理警情的職務行為存在異議,其首先應當先行配合,然后再通過理性、正當的方式予以主張,但其未依法理性主張自己的權利,而是采取非理性以及違法行為,其依法應就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程序上來看,被上訴人傳喚上訴人后詢問查證的時間并未超過二十四小時,該程序并不違反規定;處罰決定前,被上訴人依法告知當事人對其行為將作出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并告知其有陳述、申辯權,上訴人周蒙明確表示無異議,不需要陳述、申辯,處罰程序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周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冬然
審判員石亞東
審判員孫聶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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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蘇08行終41號
案件類型:行政
案 由:行政處罰
裁判日期:2019-03-19
合 議 庭 :石亞東孫聶娟徐冬然
審理程序:二審
上 訴 人 :周蒙
被上訴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
上訴人代理律師:楊庚亮 [江蘇古楚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被告)周蒙,性別:××,漢族,自由職業者,住淮安市清江浦區。
委托代理人楊庚亮,江蘇古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區明遠西路11號。
法定代表人張波,該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謝超,該分局法制大隊科員。
審理經過
上訴人周蒙與被上訴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以下簡稱清江浦分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2018)蘇0812行初14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6日上午,原告周蒙的丈夫邱淮源駕駛車牌號為蘇H×××××轎車進入清江人家小區時,因與小區物管存在停車費糾紛且車輛未辦理進出小區的藍牙卡,被小區保安阻止不讓車輛進入小區。邱淮源遂將車輛停在清江人家小區北門出口,逕行回家。因邱淮源的車輛影響到其他車輛從北門正常通行,小區保安電話聯系邱淮源挪車未果,隨即報警。被告清江浦分局民警彭超飛等出警人員接到報警后趕赴現場,電話聯系邱淮源到小區物業辦公室,要求其將堵在北門口的車輛挪開。
原告周蒙及丈夫邱淮源未及時挪車,未積極配合民警處理糾紛,反復表示民警偏袒物業公司,對糾紛的處理不公正等,要求民警出示證件,在民警出示警官證并告知其拍攝應在三米之外后,仍用手機近距離拍攝民警,同時與民警爭吵。當民警口頭傳喚邱淮源到公安機關進一步接受調查時,原告周蒙主動擋在民警身前,繼續爭吵,阻撓民警執法并對民警進行推搡。后原告在民警明確警告其不要阻礙執法的情況下,仍然阻擋在民警身前,被民警噴射辣椒水后倒地,后被民警帶至清安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調查處理。當日,被告清江浦分局清安派出所立案調查。次日,被告清江浦分局向原告周蒙作出了清公安行罰決字[2018]73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處罰。原告周蒙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被告清江浦分局對其轄區內發生的治安案件中的違法當事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本案中,因原告周蒙的丈夫邱淮源擅自將車輛停放于小區北門口,影響到其他車輛正常通行,民警接到報警后依法處警。在民警要求挪車的情況下,原告周蒙及其丈夫邱淮源不僅未及時挪車,反而反復表示民警偏袒物業公司,對糾紛的處理不公正等,在明知民警身著警察制服、佩戴執法記錄儀、駕駛警車的情況下,反復要求民警出示證件,并在民警出示警官證并告知其拍攝應在三米之外后,仍用手機近距離拍攝民警,繼續不依不饒與民警爭吵。當民警口頭傳喚邱淮源到公安機關時,原告周蒙主動擋在民警身前,繼續爭吵,阻撓民警執法并對民警進行推搡。后原告在民警明確警告其不要阻礙執法的情況下,仍然阻擋在民警身前,被民警噴射辣椒水倒地。原告周蒙的行為,顯然屬于妨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被告清江浦分局經過立案調查后,對其從重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周蒙提出的民警未在履行職務、原告未阻礙執法、口頭傳喚程序違法、被告未聽取陳述申辯意見以及處罰過重等訴訟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經全面審查,被告清江浦分局對原告周蒙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并無不當。原告周蒙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周蒙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周蒙上訴稱:
一、上訴人的拍攝行為系公民行使監督權,在民警制止后即停止了拍攝行為,不足以妨礙執行公務。
二、被上訴人實施強制傳喚程序違法,其辦案民警帶走上訴人的行為是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而非職務行為,上訴人的行為也不應認定為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
三、被上訴人處置事件中未正常挪車、恢復交通而是對上訴人夫妻行政拘留,同時執行拘留處罰未考慮上訴人家庭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其處置不當。四、被上訴人傳喚上訴人時間已經超過二十四小時,其程序構成違法。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清江浦分局持一審答辯意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各方當事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均已隨卷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查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采納的證據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行為是否構成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被上訴人所作處罰決定是否合法。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本案中,公安民警系因案外人報警受公安機關委派來處理警情,其系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處理警情并不存在違法情形,公民均具有配合、服從的義務。上訴人周蒙在公安民警身著警服、佩戴警察標志的情況下,仍然采取要求出示警官證、近距離拍攝、阻撓民警依法傳喚當事人、推搡民警等一系列行為,影響并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務,其行為依法構成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依照上述規定應從重處罰。
上訴人周蒙系發生糾紛當事人邱淮源的妻子,其對公安民警處理警情的職務行為存在異議,其首先應當先行配合,然后再通過理性、正當的方式予以主張,但其未依法理性主張自己的權利,而是采取非理性以及違法行為,其依法應就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程序上來看,被上訴人傳喚上訴人后詢問查證的時間并未超過二十四小時,該程序并不違反規定;處罰決定前,被上訴人依法告知當事人對其行為將作出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并告知其有陳述、申辯權,上訴人周蒙明確表示無異議,不需要陳述、申辯,處罰程序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周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冬然
審判員石亞東
審判員孫聶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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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輝警用一直以來以打造科技強警理念,造就現代化公安文化和警察隊伍,目前各業務和團隊在不斷的發展,我們以優質的產品,合理的價格和誠信的服務得到了廣大客戶的好評與垂青。公司設立華北和華南業務分部,設有專業投標部和產品售后部,員工都以勤奮的工作作風和守信重譽的經營準則,精益求精的敬業精神,竭誠為各位新老客戶提供最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公司全體員工誠摯歡迎各界朋友來我公司,領略美麗海濱城市迷人的風彩。增進友誼,洽談業務,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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