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捕撈跨省抓人”帶隊民警和輔警均獲刑
金輝警用裝備采購網分享消息:2024年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今年以來全省“檢察護企”專項行動開展工作情況,并發布一批典型案例。在會上注意到一起趨利性執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楊某某、占某某濫用職權案。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占某某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服、手銬、執法記錄儀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前往浙江、江蘇等地,意圖以幫忙處理案件為由向企業家索取財物。同年6月11日,楊某某、占某某根據事先查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為由,將企業家沈某從江蘇吳江家中帶走。在車輛行駛途中,楊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幫忙處理案件并索要財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備在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跳車逃跑并報警。公安機關接警后以涉嫌招搖撞騙罪對楊某某、占某某立案偵查,調查發現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員身份,無法以上述罪名繼續偵辦,案件陷入僵局。德清縣檢察院主動提前介入,審查認為二人可能涉嫌檢察機關偵查管轄的濫用職權罪,將線索報送湖州市檢察院。湖州市檢察院經研判果斷立案偵查,前往外省某縣公安局,調取楊某某、占某某身份信息,確認二人系司法工作人員,并固定了二人違規使用公安系統查詢公民個人信息的證據材料。通過詳細詢問相關人員、調取報案記錄、監控視頻,明確楊菜某、古某某以公安人員身份將沈某帶走并非法控制的基本犯罪事實。檢方還前往被害人沈某所在地公安機關以及行業協會,對該案產生的社會影響進行取證,進一步夯實二人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證明材料,為指控楊菜某、占某某構成濫用職權罪奠定扎實基礎。
占某某在偵查階段對其行為性質有不同辯解,檢察官通過法律分析和司法政策解讀,使其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最終轉變對抗態度,自愿認罪認罰。德清縣檢察院以楊某某、占某某涉嫌濫用職權罪向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采納檢察機關起訴意見,對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二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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